同一份工作,做三年或十年都是一样分数?

二十几岁,刚离开校园没多久,最缺的就是工作经历,换工作便是一个累积经历的好方法。但,这话听在很多主管或老板耳里,一定很不舒服!站在公司立场来看,他们都不希望员工流动率高。公司都是这么想的:“别人培养好的员工跑来自家公司,从此待下来不挪窝。”

对于上门应聘的求职者,企业主在意的是工作经历,愈多愈好,可是对于自己家的员工,则希望流动率愈低愈好。可是,工作经历与流动率本来就互相冲突抵触,无法两全其美,总有公司比较不幸,是专门培养跳槽人才的摇篮。

相对的,站在二十几岁的职场新鲜人立场来看,如果毕业后一直待在同一家公司不动,十年后才要换工作,很可能就会输在“工作经历不足”上。

同一个工作三年或十年,都是一样分数


除非你一毕业就进大企业,单一工作经历的含金量或许还算高,但若是不知名的中小企业,单一的工作经历给人的解读不见得很正面。

□ “一份工作干这么久,会不会定型了,弹性变小,很难适应新环境?”

□ “怎么在这样的小公司也可以待这么久,会不会能力有限,不敢跳槽?”

□ “这家公司待这么久,学到的东西有限,工作经历虽说是十年,可能只能算三、四年吧!”

一般而言,在同一家公司做同一个工作满两三年就会被认定是一项“完整的工作经历”,年限拉长无助于加分,除非有新的职务或担任主管职,才会再新增一项工作经历。如果没有任何职务或职级上的调动,一直是在基层工作,年限拉长只会在评分项目里的“稳定性高”加分,其他项目的加分有限。

就公司的立场来看,做两、三年的员工才正要有所发挥,对公司还不到有贡献的地步,所以若是在此时离职,就公司来看是赔钱,当然要痛惜扼腕,所以一定不鼓励。可是他们在看履历时,却是不同的解读,工作三年与工作十年都视为“一项工作经历”,至于有十年工作经历的应聘者还有可能因为年龄长而被刷掉。

这真的是一个很残酷的事实,也是一个矛盾的事实,在找新人时,企业期待找到一个“经历丰富”的新人,而经历丰富的意思是换过几个工作;但是等到新人变旧人时,企业的期待也跟着变了,变得期待员工高忠诚度、低流动率,不要再换工作。不过站在求职者的立场,二十几岁时是有必要换工作的,因为要让自己经历丰富,求职时更有优势。

三十岁前,有三个工作经历

在此,我要大胆提一个建议,也许会让很多企业感冒,那就是“换工作一二三原则”——一份工作做两年,三十岁前换三份工作,拥有三项工作经历,在履历上会是比较漂亮的呈现,既比只有一项工作经历看来丰富精彩,又比有五项工作经历看起来稳定性高。

三十岁前换三份工作,每一份工作做两年,是一个好看且说得过去的工作经历。

这比起很多年轻人不明所以的乱换工作,履历上满满五、六个不相干的工作经历,一二三原则会让二十几岁的你看起来是“既有工作经历且稳定性高”,象征着你有弹性、有历练,但抗压性高、流动率低,足以让企业信赖而愿意录用。

三项工作经历,不多也不少


二十几岁的年轻人由于进职场未久,缺少历练,对于职场的领悟还低,一个工作没做满两年算不得经历。

一般而言,进到一个新工作,第一年只能算是适应期,第二年是学习期,第三年才进入熟练期,所以一个工作要摸到窍门至少三年,最合适的离职是在满三年之后。可是现在的年轻人都等不到这个时间,不过也不能少于两年,否则即使写在履历上,企业也不会认它是一个工作经历,反而会怀疑稳定性低。

三十岁前,拥有三项工作经历,不多也不少,刚刚好!比起只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九年十年,选择历练三家公司、三种工作,有两方面的好处:

■ 一方面由于面对不同的产业生态、企业文化、管理模式,你可以借着丰富历练、打开视野,学会快速调适自己进入不同工作环境,同时也锻炼心志更坚强。

■ 另一方面可以借着学习与工作,了解自己的兴趣在那里,最后可以在三十岁前确立志向,三十岁之后就不要再这么频繁换工作,而要往下扎根,给自己一个坚固的立足之地。

工作一定要换,但要换得刚刚好,不能多也不能少,这样对自己最好!(资料来源:《20几岁,就定位:换对工作,养活未来30年的自己!》;洪雪珍著)

诸城招聘 | 诸城人才 | 诸城吧招聘 | 诸城兼职 | 诸城人事人才网 | 诸城信息港人才频道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Copyright © 2005 诸城信息港 版权所有

诸城信息港人才频道|诸城人才网是专业诸城招聘诸城求职诸城人才网站,在诸城人才网您可以查询到海量的诸城招聘、诸城人才信息。

中国联通、中国电信提供网络宽带双线接入 亚洲房地产媒体联盟会员单位  投稿网址:http://www.zcinfo.net/e/member/login/
地址:诸城市兴华东路45号东顺大厦A座701室  人才热线:0536-2165588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051026号 | 备案/许可证号:鲁ICP备12015127号-11 | 电子公告许可:电信业务审批[2008]字第262号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