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未婚先孕可否视为严重违纪

马小姐是一家外资信息技术产业公司的高级客户经理,最近一段时间她多次请假。后来公司了解到,原来尚未结婚的马小姐前不久意外怀孕,但是害怕被公司解雇,所以多次请假在家休养。

人力资源部经理王女士认为,根据公司的 《员工奖惩制度》,未婚先孕、未婚先育都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有这种行为的员工将会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公司已经向马小姐公示告知过规定,因此公司有权将其解雇。马小姐却认为,法律对孕期女职工有特殊保护,公司不能解雇孕期女工。但是公司还是决定解雇马小姐。马小姐将公司告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支付相关产假待遇。最终,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没有支持马小姐的其他请求。

马小姐关于女员工因为怀孕就不能被解雇的观点,可能代表了大多数人的一般认识。但是孕期是不是女员工的保护期呢?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女职工存在符合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严重违纪情形时,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违纪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因此,马小姐认为自己不能被解雇的认识是错误的。可是为什么仲裁结果却不利于公司呢?这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属于规范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行为的准则,其覆盖范围应当仅是用于规范劳动关系。而劳动者是否未婚先孕或未婚先育,都属于员工个人事宜,不属于公司管理范畴,所以公司以此为由解雇员工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中,公司制度本身设计存在问题,就只能承担败诉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员工未婚先育还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般来说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给予产假、报销生产费用和产假津贴。根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但由于未婚先育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这类女员工是不能享受生育保险报销的相关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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