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女工索要14年前奖金胜诉

广州一名退休女工,拿起法律武器追索14年前被拖欠的加班费和奖金,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其奖金诉求部分未超时效,予以支持。

退休女工卢月诉称,她是广州某工具厂的职工,1968年11月参加工作,2002年10月31日退休。自上世纪90年代起,这家工具厂开始拖欠她的合法劳动收入,其中包括1996年至2000年的加班工资2460元、1999年的奖金4997元。

“14年来(截至2013年),我不断向这家工具厂追索讨回款项,然而该厂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拒付,时而说等待,时而说无钱,继而又说资料正在整理中,待整理完毕就发放。结果,他们做这些所谓的资料整理工作花了14年还没有做完。”愤怒的卢月认为,这家工具厂拖欠她合法收入且敷衍塞责的行为,已违反了法律有关规定,并且深深伤害了她的自尊,遂于2013年6月26日向白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该工具厂支付她的加班工资2460元、奖金4997元。该委以卢月的请求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卢月遂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都14年了,她还拿来说事,法院居然还受理,有没有搞错?”该工具厂辩称:卢月于2002年退休,与该厂的劳动关系随即终止,卢月主张的加班工资、奖金,早已超过了时效。

卢月为了证明其在离职后一直有向该工具厂主张权利,提交了该工具厂上级单位信访办于2007年6月14日出具的《关于广州××工具厂退休职工卢月上访的复函》,内容有“有关奖金、计件工资问题……2000年以后正常退休的职工有43位职工未能兑现。企业现在暂时没有资金解决,需要等待……”以及某街道办事处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的《关于卢月信访事项的回复》,内容有“你于2011年8月11日向信访局反映的广州××工具厂欠下退休职工奖金……问题已经转由我街办复”。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该工具厂上级单位已在《复函》中确认有关43名职工的奖金尚未发放,并且该工具厂至今没有明确告知卢月发放奖金的期限。卢月要求该工具厂支付该项费用未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法院对此予以认定支持,但驳回其加班费的请求。

该工具厂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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