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辞领导不批 咋办?

近日,有网友在微博中吐槽:辞职信交了两个多月了,领导就是不批准,一直拖着我,这算怎么回事。该话题引起了网民的广泛讨论,并迅速在网上发酵。

实践中,一方面有些员工等着领完年终奖再离职,另一方面还有企业因为担心年底不好招人而拒绝在职工的辞职信上签字。那么,究竟怎么样能够顺利离职?当职工遭遇辞职申请不被批准时,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就此,记者采访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唐春林律师。

职工热议:

公司用狠招留人

留住人留不住心

年底将至,一些职场中人开始盘算着转换单位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刚刚工作不久的年轻人,对于职业总有着自己的憧憬。但在觅得新单位,准备“挪窝”的时候,也有人遭遇到很多关卡。工作3年多的80后职工李颖很有体会。

“现如今,个别单位为了挽留住一些优秀的员工,可谓用尽各种手段、想出各种方法。”李颖举例说道:“我在和同学聊天的过程中,就听到过不少。其中有奇招,也有狠招。比如,有的单位会扣发工资奖金、有的会拒绝开具离职证明、有的会不配合办理保险关系转移等等。”

对于一些单位为留住一些员工所用到的种种狠招,李颖表示:“其实,这些都是单位不懂法的表现。劳动者享有就业权,同时也享有辞职权,所以为了避免离职时公司耍诈,劳动者在入职之初就要注意和单位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这样,员工辞职时就会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纠纷。”

另外,李颖还提到:“用人单位通过违法手段拒绝员工辞职,即便留住了员工的人,也留不住他们的心,企业谋求长远发展,还需要在提升企业文化、建立合理的薪酬体系、关心爱护员工等方面下功夫,否则不仅留不住人,公司的信誉也丢了。”

企业声音:

职工提出辞职时候

应该表现的真诚些

“做人要真诚,这一点不论用在哪个方面都是正确的,这一点也适用于职场中。”刘先生在一家民营企业负责人力资源。对于职工提出辞职时,应该注意些什么,怎样才能顺利离开原有单位,他也有着自己的想法。

“在人们应聘某一职位时,总是会把最优秀的一面表现出来,这时真诚是件法宝。这里所说的真诚的对象既包括应聘者,也包括用人单位。那么职工在提出辞职时,真诚的原则也同样适用。”刘先生说。

“有些职工其实早有离职的想法,或者一直在脚踏两只船的工作着,还有的甚至是突然辞职。这时的他们就显的不那么的真诚。员工辞职前,至少1个月提出要求。这是在规定上说的,除去规定,职工也应该考虑到虽然可能不在这个单位继续任职,但并不等于和这单位要闹得很僵。即使到其他单位,也很有可能是在相同的圈子中。所以还是要真诚些。”刘先生说。

此外,刘先生表示企业一方,在面对员工辞职时,也要遵循真诚的原则。“企业肯定想要挽留优秀的员工,但做法也要妥善。可以和提出辞职的员工,用平和的方式交流,了解他提出辞职的原因,看看能不能改变。即使无法挽留,也要遵守相应的规定,妥善为职工办理辞职手续。”

问答律师:

员工辞职无需批准

应当提前通知单位

记者:员工如果提前了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以不批准离职来限制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唐春林:正常情况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这种解除权是不附加条件的。

另外,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员工要离职,履行一个通知期即可,无需用人单位批准。

记者:如果不辞而别,算是违法行为吗?

唐春林:如果职工因个人原因离职,但不按照法律的要求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司法实践中会被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唐春林:第一,应当注意辞职书面文件的措辞,建议使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辞职通知书”,不宜使用“辞职申请书”。因劳动合同解除权系单方权利,无需申请。如果使用“申请书”,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认为系您发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约,协商解除需双方意思一致方可达到目的。因此,为确保您辞职无碍,宜用“通知书”。

第二,解除通知一定要送达公司,职工要保留送达的证据。如果职工将辞职通知交给公司但未签收,到时发生争议时公司会反过来说职工未通知即擅自离职,属旷工行为,这样将对职工非常不利。如果公司不签收,建议使用EMS方式快递辞职通知书,并在EMS详情单上注明所寄文件为“解除合同通知书”或“辞职通知书”,即使公司拒签EMS,亦可凭邮政局的退件凭条证明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系公司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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